投資者保護丨退市中的投資者教育保護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基礎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環節,是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資本市場的重要部署。加強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教育保護是退市改革的重要內容,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股票簡稱前均被冠以“*ST”字樣。公司應就此及時發布公告,內容包括: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原因;董事會關于爭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投資者應密切關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強風險意識,謹慎炒作*ST股票和高風險股票。
2.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后代碼不變。本次退市新規放開了退市整理期股票首日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為15個交易日,避免震蕩時間過長而出現投機炒作。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整體呈現市值水平偏低、股價波動頻繁等特點。為強化風險揭示效果,證券交易所設立包含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內的風險警示板。同時,為防止部分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參與退市公司股票交易,優化了風險警示股票的適當性管理和易機制安排。投資者應了解退市整理期制度和終止上市后的股份轉讓安排,保障自身的交易權。
3.退市不是一退了之。隨著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發布實施,以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則的落地,證券投資者保護體系和民事賠償機制進一步健全。
涉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退市的,投資者可通過先行賠付、責令回購或者通過單獨訴訟、共同訴訟、申請適用示范判決機制、普通代表人訴訟及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服中心也可適時依法啟動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并提供其他相應法律服務。